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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液化石油氣容器檢驗機構登錄及管理辦法
本辦法施行前,已取得容器檢驗場認可證書者,得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一個月內,檢具第三條規定之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登錄;經依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書面審查合格,並重新核定容器檢驗量後,換發檢驗機構登錄證書者,始得辦理容器檢驗。
前項登錄證書有效期間至原容器檢驗場認可證書有效期間屆滿之日止。
未依第一項規定申請或申請經審查不合格者,不得辦理容器檢驗,其原容器檢驗場認可證書,中央主管機關應註銷之。
液化石油氣容器檢驗機構登錄及管理辦法 (民國 109 年 05 月 12 日 )
申請機構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登錄:
一、申請書(如附表三)。
二、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三、代表人或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四、容器檢驗作業計畫書(如附表四)。
五、依液化石油氣容器檢驗機構申請登錄收費標準繳納審查費及證書費證明文件。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中央主管機關受理前條之申請,其審查程序如下:
一、書面審查:審查申請機構檢具之文件。
二、實地審查:經書面審查合格者,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申請機構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消防主管機關組成審查小組至現場進行實地審查(審查表格式如附表五)。
經審查不合格者,中央主管機關應以書面通知申請機構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駁回其申請。
經審查合格者,由中央主管機關予以登錄,並核發登錄證書;申請機構取得登錄證書者(以下稱檢驗機構),始得依本法第十五條之四第一項規定實施檢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