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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災害防救法施行細則 EN
各級政府依本法第五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調整當年度收支移緩濟急,其辦理順序如下:
一、由各機關原列與災害應變措施及災後復原重建等相關科目經費支應。
二、由各機關在原列預算範圍內檢討調整支應。
三、由行政院或直轄市、縣(市)政府視需要情形在總預算機關間調整支應。
前項第二款、第三款規定之調整,應由各機關循修改歲出分配預算規定程序辦理。

災害防救法 (民國 111 年 06 月 15 日 ) EN
實施本法災害防救之經費,由各級政府按本法所定應辦事項,依法編列預算。
各級政府編列之災害防救經費,如有不敷支應災害發生時之應變措施及災後之復原重建所需,應視需要情形調整當年度收支移緩濟急支應,不受預算法第六十二條及第六十三條規定之限制。
前項情形,經行政院核定者,不受預算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