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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土地登記規則 EN
登記簿滅失時,登記機關應即依土地法施行法第十七條之一規定辦理。
土地法施行法 (民國 100 年 06 月 15 日 ) EN
登記總簿滅失時,登記機關應依有關資料補造之,並應保持原有之次序。
依前項規定補造登記總簿,應公告、公開提供閱覽三十日,並通知登記名義人,及將補造經過情形層報中央地政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