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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施行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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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土地法施行法
EN
第 21 條
依土地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土地使用最小面積單位,及依土地法第八十六條規定集體農場面積,應報請中央地政機關核定。
土地法
(民國 113 年 08 月 07 日 )
EN
第 31 條
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於其管轄區內之土地,得斟酌地方經濟情形,依其性質及使用之種類,為最小面積單位之規定,並禁止其再分割。
前項規定,應經中央地政機關之核准。
第 86 條
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於管轄區內之農地,得依集體耕作方法,商同主管農林機關,為集體農場面積之規定。
集體農場之辦法,另以法律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