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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遊說法施行細則 EN
本法第十七條第二項及第十八條第二項所定保管、保存年限,自遊說終止登記之日起算。
遊說法 (民國 96 年 08 月 08 日 ) EN
遊說者應將使用於遊說之財務收支情形編列報表,並於每年五月三十一日前及辦理遊說終止登記時,向被遊說者所屬機關申報。
遊說者應將據以編列前項收支報表之財務收支帳冊,保管五年。
被遊說者所屬機關應將第十三條、第十六條之登記事項及依前條第一項所申報之財務收支報表列冊保管,並按季公開於電信網路或刊登政府公報或其他出版品。但登記之事項依其他法令規定不得公開者,不在此限。
前項登記及財務收支報表簿冊,應保存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