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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費用法
法條
友善列印
法條
法規名稱:
廢
民事訴訟費用法
第 21 條
民事聲請或聲明,不徵費用。但左列聲請,徵收裁判費十元:
一、聲請參加訴訟或駁回參加。
二、聲請公示送達。
三、聲請回復原狀。
四、聲請證據保全。
五、聲請發支付命令。
六、聲請假扣押、假處分或撤銷假扣押、假處分。
七、聲請公示催告或除權判決。
破產法
(民國 107 年 06 月 13 日 )
第 95 條
左列各款,為財團費用:
一、因破產財團之管理變價及分配所生之費用。
二、因破產債權人共同利益所需審判上之費用。
三、破產管理人之報酬。
破產人及其家屬之必要生活費及喪葬費,視為財團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