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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施行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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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民事訴訟法施行法
EN
第 21 條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十一月十四日修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一第五項規定,於施行前所為之裁判,不適用之。
民事訴訟法
(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
EN
第 77-1 條
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
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
法院因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得依職權調查證據。
第一項之核定,得為抗告;抗告法院為裁定前,應使當事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關於法院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確定時,法院及當事人應受拘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