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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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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標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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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中央法規標準法
EN
第 21 條
法規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廢止之:
一、機關裁併,有關法規無保留之必要者。
二、法規規定之事項已執行完畢,或因情勢變遷,無繼續施行之必要者。
三、法規因有關法規之廢止或修正致失其依據,而無單獨施行之必要者。
四、同一事項已定有新法規,並公布或發布施行者。
1.
裁判字號:
59 年判字第 294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59 年 07 月 28 日
要旨:
司法行政部所頒廢止「臺灣省司法書記管理辦法」,並非以特定人為對象 ,非訴願法上所謂行政處分。對該項措施,如有不服,應依請願途徑,以 求解決,不得以行政爭訟程序而提起訴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