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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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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
EN
第 21 條
行政執行處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對於主管機關移送之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執行事件,就義務人財產為執行時,移送機關應指派熟諳業務法令之人員協助配合執行。
行政執行法
(民國 99 年 02 月 03 日 )
EN
第 11 條
義務人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或法院之裁定,負有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有下列情形之一,逾期不履行,經主管機關移送者,由行政執行處就義務人之財產執行之:
一、其處分文書或裁定書定有履行期間或有法定履行期間者。
二、其處分文書或裁定書未定履行期間,經以書面限期催告履行者。
三、依法令負有義務,經以書面通知限期履行者。
法院依法律規定就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為假扣押、假處分之裁定經主管機關移送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