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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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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研究院組織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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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中央研究院組織法
第 21 條
學術諮詢總會置執行秘書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至第十四職等,副執行秘書三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院員額內派充之。
執行秘書、副執行秘書均得由研究員兼任,承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之命,辦理前條所列事項。
中央研究院組織法
(民國 103 年 01 月 15 日 )
第 20 條
學術諮詢總會置主任委員一人、副主任委員二人,均由院長就總會委員中聘任,協助院長辦理本院學術發展及審議相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