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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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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刑事訴訟法
EN
第 206-1 條
行鑑定時,如有必要,法院或檢察官得通知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到場。
第一百六十八條之一第二項之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刑事訴訟法
(民國 113 年 07 月 31 日 )
EN
第 168-1 條
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得於訊問證人、鑑定人或通譯時在場。
前項訊問之日、時及處所,法院應預行通知之。但事先陳明不願到場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