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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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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土地法
EN
第 206 條
土地增值稅欠稅至一年屆滿仍未完納者,得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財政機關通知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將其土地及改良物一部或全部交司法機關拍賣,以所得價款抵償欠稅,餘款交還原欠稅人。
前項拍賣,適用第二百零二條及第二百零三條之規定。
土地法
(民國 113 年 08 月 07 日 )
EN
第 202 條
前條之土地拍賣,應由司法機關於拍賣前三十日,以書面通知土地所有權人。
第 203 條
土地所有權人接到前條通知後,提供相當繳稅擔保者,司法機關得展期拍賣。
前項展期,以一年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