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法條

法規名稱: 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建築物外供電線路礙子依前條所述之標準測試時,其額定商用頻率乾燥閃絡電壓,除經合格之工程分析者外,不得低於附表二○五所列數值。但使用在嚴重雷害、大氣污染或存在其他不良情況等區域,得依實際需要採用較高絕緣等級。系統電壓高於附表二○五之絕緣等級須依據合格之工程分析。
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民國 106 年 10 月 24 日 )
礙子之設計應使其額定商用頻率乾燥閃絡電壓與商用頻率油中破壞電壓比值,符合我國國家標準(CNS)、國際電工技術委員會(IEC)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標準規定。若無相關規定,此比值不得超過百分之七十五。但專供大氣污染嚴重地區使用之礙子,其比值可提高至不超過百分之八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