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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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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刑事訴訟法
EN
第 203-4 條
對被告執行第二百零三條第三項之鑑定者,其鑑定留置期間之日數,視為羈押之日數。
刑事訴訟法
(民國 113 年 07 月 31 日 )
EN
第 203 條
審判長、受命法官或檢察官於必要時,得使鑑定人於法院外為鑑定。
前項情形,得將關於鑑定之物,交付鑑定人。
因鑑定被告心神或身體之必要,得預定七日以下之期間,將被告送入醫院或其他適當之處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