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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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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EN
第 203 條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船票、火車、電車票或其他往來客票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其行使之者,亦同。
1.
裁判字號:
45 年台非字第 1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45 年 01 月 05 日
要旨:
偽造刑法第二百零三條之船票車票客票而行使之,本含有詐欺性質,其詐 欺行為不應另行論罪,原判決以被告偽造公共汽車往來客票,低價出售, 使人發生誤信,將本人之物交付,認其偽造與詐財有方法結果關係,從一 重之詐欺罪處斷,其適用法律,顯有違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