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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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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土地法
EN
第 202 條
前條之土地拍賣,應由司法機關於拍賣前三十日,以書面通知土地所有權人。
土地法
(民國 113 年 08 月 07 日 )
EN
第 201 條
積欠土地稅達二年以上應繳稅額時,該管直轄市或縣(市)財政機關得通知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將欠稅土地及其改良物之全部或一部交司法機關拍賣,以所得價款優先抵償欠稅,其次依法分配於他項權利人及原欠稅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