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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土地法 EN
前條之土地拍賣,應由司法機關於拍賣前三十日,以書面通知土地所有權人。
土地法 (民國 111 年 06 月 22 日 ) EN
積欠土地稅達二年以上應繳稅額時,該管直轄市或縣(市)財政機關得通知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將欠稅土地及其改良物之全部或一部交司法機關拍賣,以所得價款優先抵償欠稅,其次依法分配於他項權利人及原欠稅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