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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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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201 條
支線鐵閂應裝設與其附掛支線載荷時之拉力方向成一直線。但在岩石或水泥地施工有困難者,不在此限。
支線錨及支線鐵閂組件應有之極限強度,不得小於第一百九十七條規定之支線強度。
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民國 106 年 10 月 24 日 )
第 197 條
支線或支撐桿應設計使其能承受前章第三節規定之荷重乘以附表一七四~二或附表一七四~三所示之適當荷重安全係數值,所得值不得超過該支線或支撐桿容許之機械強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