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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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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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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 200 條
法院經檢察官請求且認為適當者,得合併進行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檢察官陳述起訴要旨與本法第七十條所定之開審陳述程序,請檢察官一併說明其起訴要旨及開審陳述之內容。
刑事訴訟法
(民國 113 年 07 月 31 日 )
EN
第 286 條
審判長依第九十四條訊問被告後,檢察官應陳述起訴之要旨。
國民法官法
(民國 109 年 08 月 12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第 70 條
檢察官於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八條第一項之調查證據程序前,應向國民法官法庭說明經依第四十七條第二項整理之下列事項:
一、待證事實。
二、聲請調查證據之範圍、次序及方法。
三、聲請調查之證據與待證事實之關係。
被告、辯護人主張待證事實或聲請調查證據者,應於檢察官為前項之說明後,向國民法官法庭說明之,並準用前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