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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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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EN
第 200 條
偽造、變造之通用貨幣、紙幣、銀行券,減損分量之通用貨幣及前條之器械原料,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1.
裁判字號:
52 年台上字第 1754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52 年 09 月 19 日
要旨:
原判決既認上訴人有共同意圖供偽造通用紙幣之用,而製造及收受各項器 械原料行為,而其主文僅為共同意圖供偽造通用紙幣之用而收受各項器械 原料之諭知,略未列入製造,顯與刑法第二百條應予沒收之特別規定有違 。
2.
裁判字號:
43 年台上字第 134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43 年 03 月 18 日
要旨:
刑法第二百條所定沒收,為對於同法第三十八條之特別規定,係採必須沒 收主義,更不以其已經扣押為必要,原審既認上訴人犯罪成立,衹以上訴 人持有之偽幣未經扣押,亦不復存在,為無從沒收之根據,並未就其不復 存在之事實,予以具體說明,難謂於法無違。
3.
裁判字號:
40 年台非字第 19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40 年 06 月 25 日
要旨:
被告意圖供偽造銀行券之用收受各項器械原料,依刑法第二百條規定,該 器械原料,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原判僅處主刑而置從刑於不問,於 法自屬有違。
4.
裁判字號:
30 年上字第 2014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30 年 07 月 03 日
要旨:
得依刑法第二百條沒收之偽造紙幣,以構成同法分則第十二章所定各罪之 偽造紙幣為限,如偽造紙幣係構成該章以外特別刑事法令之罪名者,則該 項偽造之紙幣,即不得適用該條沒收之。
5.
裁判字號:
廢
24 年上字第 2104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4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偽造之銀行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沒收,刑法第二百十六條既有特 別規定,則沒收偽鈔,自應逕行適用該條辦理,刑法總則關於此項沒收之 條文,不得再予引用。
6.
裁判字號:
廢
20 年上字第 1296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0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偽造之銀行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沒收,刑法第二百十六條已有特 別規定,乃原審置上開法條於不顧,仍以同法第六十條第二款為其沒收之 根據,自有未合。
7.
裁判字號:
廢
20 年上字第 53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0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刑法第二百十六條載偽造、變造之銀行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為 對於同法第六十條之特別規定,自有優先適用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