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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農會法 EN
農會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登記為農會理、監事候選人;已登記者,應予撤銷或廢止,其已當選者,亦同:
一、積欠農會財物、會費、事業資金、農業推廣經費;或(自民國九十年一月一日起)在農會或其他金融機構之借款有一年以上延滯本金返還或利息繳納之紀錄;或對農會有保證債務,經通知其清償而逾一年未清償者。
二、有第十五條之一第二款至第九款情形之一者。
三、曾於擔任農會選任或聘、僱人員期間,因受刑之宣告確定,被解除職務未滿四年者。
四、曾任法人宣告破產時之負責人,破產終結未滿五年者。
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61 年 03 月 02 日
要旨:
原告在台東鎮農會任職期中,向該會借款四四.○○元,欠付員工互助款 四六四.二○元及因職務上過失經法院判決應賠償損害一二、○○○.○ ○元迄至五十八年九月六日候選人登記截止之前,均未清償。被告官署依 照臺灣省各級農會選舉罷免規程第十八條第五款、第四十九條第二項規定 通知該鎮農會宣佈原告當選監事為無效,於法尚無違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