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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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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算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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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決算法
EN
第 20 條
各主管機關接到前條決算,應即查核彙編,如發現其中有不當或錯誤,應修正彙編之,連同單位決算,轉送中央主計機關。
前項彙編之修正事項,應通知原編造機關及審計機關。
中央主計機關彙編總決算,準用前兩項之規定。
決算法
(民國 100 年 05 月 25 日 )
EN
第 19 條
各機關之決算,經機關長官及主辦會計人員簽名或蓋章後,分送該管上級機關及審計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