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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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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廢
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
第 20 條
本法第十四條第五項、第十五條第二項所稱基金費用本息及本法第二十九
條第三項所稱基金費用之本息,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指本人、政府撥繳之
基金費用及依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運用收益之孳息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