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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國企業內部調動之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臺服務許可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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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廢
跨國企業內部調動之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臺服務許可辦法
第 20 條
前條保證人之責任如下:
一、保證被保證人確係本人,無虛偽不實情事。
二、負責被保證人入境後之生活及其在臺行程之告知。
三、被保證人有依法須強制出境情事,應協助有關機關將被保證人強制出
境,並負擔強制出境所需之費用。
保證人因故無法負保證責任時,被保證人應於一個月內更換保證人,屆期
不換保者,主管機關得不予許可;已許可者,得廢止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