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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屠宰作業準則
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但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五日修正之第八條之一,自一百零三年九月五日施行。
屠宰作業準則 (民國 109 年 11 月 24 日 )
屠宰場自行或委託運輸業者運送家畜禽屠體、內臟及其分切物之車輛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裝載前應檢查運輸車輛之裝備,並保持清潔衛生。
二、運輸過程中應避免日光直射、雨淋、撞擊、車內積水或其他足以導致車內溫度或濕度劇烈變動之情形。
三、裝載低溫家畜禽屠體、內臟及其分切物前,所有運輸車輛之廂體應能確保產品維持有效保溫狀態。
四、載運活畜禽之運輸車輛不得載運家畜禽屠體、內臟及其分切物。
五、運送豬屠體、內臟及其分切物之運輸車輛,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規格裝置即時追蹤系統並維持正常運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