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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農民退休儲金條例施行細則
農民依本條例第十四條或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請領農民退休儲金時,應填具農民退休儲金申請書,交由農保最後投保之農會向勞保局提出申請。其中依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請領者,並應檢附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證明正背面影本。
農民請領農民退休儲金,亦得使用勞保局建置之服務平臺線上申請。農民最後投保之農會經農民同意,可代為於服務平臺向勞保局提出申請。
勞保局收受前項線上申請後,應即將收件時間及其他必要訊息以適當方式告知申請人。申請日之認定,以服務平臺回復紀錄時間為準。

農民退休儲金條例 (民國 110 年 12 月 22 日 ) EN
依本條例提繳農民退休儲金之農民,於年滿六十五歲時,得請領該儲金。
農民未滿六十五歲,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請領農民退休儲金:
一、領取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所定身心障礙給付,經保險人認定不能繼續從事農業工作。
二、領取勞工保險條例所定失能年金給付或失能等級三等以上之一次失能給付。
三、領取國民年金法所定身心障礙年金給付或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給付。
四、非屬前三款之被保險人,符合前三款所定身心障礙或失能狀態。
依前項規定請領農民退休儲金者,由農民決定請領之年限,並按月定期發給。
依第一項規定請領農民退休儲金且農保退保之農民,因於未滿六十五歲前可繼續從事農業工作而為農保被保險人者,得依本條例申請開始提繳農民退休儲金,其實際提繳期間重新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