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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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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發展條例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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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農業發展條例施行細則
第 20 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依本條例第四十八條規定,對特定農產品或農產加工品實施計畫產銷,得會同有關機關為下列之措施:
一、訂定生產目標。
二、劃分農產品或原料供應區。
三、訂定產銷配額。
四、訂定農產品或原料收購規格。
五、訂定最低收購價格。
六、輔導產銷業者採行契約生產或契約收購。
農會人事管理辦法
(民國 111 年 03 月 22 日 )
第 22 條
農會屆次改選時,自中央主管機關評定次屆農會總幹事遴選合格人員名冊之日起,至新屆次總幹事就任前,農會不得辦理勞工之聘僱、升任或主管職務之調動。
農會總幹事於該屆中途出缺時,農會不得辦理勞工之聘僱、升任或主管職務之調動。但有農會總幹事遴選辦法第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規定之情形者,於前項名冊評定之日前,不在此限。
農會進用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經新進聘任人員考試合格者,不受前二項規定之限制。
漁會人事管理辦法
(民國 113 年 08 月 08 日 )
第 23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進用為漁會勞工:
一、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尚未執行、執行未畢或執行完畢未滿四年。但受緩刑宣告或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者,不在此限。
二、經主管機關解除職務未滿四年。
三、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
四、已依第七十六條規定辦理優退未滿三年,且未繳回優退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