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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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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
EN
第 20 條
診所申請特約辦理本保險分娩給付,應經所在地衛生主管機關核准設置門診手術室、產房、嬰兒室及觀察病床;未設置門診手術室者,不得申請剖腹產給付。
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
(民國 101 年 12 月 28 日 )
EN
第 18 條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名稱變更,或公立醫療機構、醫療法人之醫療機構或法人附設之醫療機構變更負責醫師時,應檢具衛生主管機關核發之開業執照影本,向保險人辦理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