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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登記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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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船舶登記法
EN
第 20 條
由登記權利人一方申請登記時,主管機關登記完畢,應即用登記通知書通知登記義務人。
船舶登記法
(民國 64 年 06 月 05 日 )
EN
第 6 條
登記應由登記權利人及登記義務人或其代理人,共同向主管機關申請之。
由代理人申請登記時,應提出本人簽名之授權書。
第 9 條
政府機關或自治團體為登記義務人時,登記權利人取具該機關或自治團體證明登記原因之文件,得申請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