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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顯著地位者會計制度及會計處理準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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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市場顯著地位者會計制度及會計處理準則
EN
第 20 條
折舊應以直線法計提折舊費用,其最低折舊年限應符合財政部所訂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之規定。
折舊費用應依其相關資產按第二十八條至第三十五條規定之歸屬方式分離至營運作業活動或電信服務,再依第十八條規定歸屬。
市場顯著地位者會計制度及會計處理準則
(民國 109 年 11 月 26 日 )
EN
第 28 條
個體會計之各項資產組成項目之歸屬,準用第十三條至第十七條有關成本分離之規定。
第 29 條
各項資產資料之蒐集程序,準用第十八條規定。
第 30 條
各項資產依第二十八條規定歸屬後之分攤,準用第二十一條規定辦理。
第 31 條
市場顯著地位者各種電信服務間資產移轉之計價,除經主管機關另行核准者外,應依該資產之公平市價計價;無法確認公平市價者,應依該資產於移轉時之帳面價值計價。
第 32 條
備用容量資產應依其相關營運成本按第二十四條規定之分攤方式,分攤至各種電信服務。
第 33 條
內部共置資產應依其預期使用量分攤至各種電信服務。
第 34 條
資產分離至各種電信服務或營運作業活動時,其資產結構應與其於個體會計資產負債表之資產結構相同。
第 35 條
市場顯著地位者資產之分離方法詳見附件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