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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第一類電信事業會計制度及會計處理準則 EN
經營者應將個體會計之各項營運成本組成項目依第十六條至第十九條規定,歸屬至下列四類成本池庫及細項成本池庫:
一、各種電信業務:本池庫彙集可直接歸屬至各種電信業務之營運成本,其中亦包含可直接歸屬至各種業務之網路元件、支援功能及一般管理功能之成本。
二、網路元件:本池庫彙集無法直接歸屬至各種電信業務之用戶線、交換、傳輸或其他與網路營運有關之設備成本。
三、支援功能:本池庫彙集無法直接歸屬至各種電信業務,但為經營各種電信業務於提供客戶服務時或於提供網路支援服務時所必備之功能之相關成本。
四、一般管理功能:本池庫彙集與經營各種電信業務無直接關聯,但為電信業務部門整體營運所必備功能之相關成本。
前項所稱營運成本係指與經營各種電信業務相關之直接或間接成本。
各項營運成本之組成項目與各種營運活動或電信業務之關聯性相類似者得合併分析與歸屬。
第一類電信事業會計制度及會計處理準則 (民國 97 年 11 月 20 日 ) EN
經營者應將各項成本、資產及收入,依其與各種電信業務間之關聯性分成下列三類:
一、可直接歸屬者:指可判斷為特定電信業務所引起,並可透過公司明細帳及總分類帳等紀錄直接追溯至或明確辨識為各種電信業務者。
二、可間接歸屬者:指可判斷為特定電信業務所引起,但無法透過公司明細帳及總分類帳等紀錄直接追溯至或明確辨識為各種電信業務者。
三、無法直接或間接歸屬者:指無法判斷為特定電信業務所引起者。
於合理處理成本之範圍內,會計制度之設立應將可判斷為特定電信業務所引起者,以可直接歸屬方式處理之。
經營者將成本、資產及收入依前條規定分類後,應按下列順序及原則執行歸屬:
一、可直接歸屬者應直接歸屬至各種電信業務。
二、可間接歸屬者應按其動因歸屬至各種電信業務。
三、無法直接或間接歸屬者,按已分攤成本法歸屬至各種電信業務。
經營者執行前條歸屬時,應依下列步驟與方法從事可間接歸屬者之動因分析及相關資料彙集:
一、應先分析各項可間接歸屬之成本、資產及收入項目與相關營運作業活動之關聯性,再檢視各項相關營運作業活動與各種電信業務間之關聯性,以確定其動因。
二、依前款所確認之相關營運作業活動設立池庫蒐集各項可間接歸屬之成本、資產及收入資料,並按營運作業活動動因分攤至各種電信業務。
經營者按動因分攤可間接歸屬成本、資產及收入時,得以抽樣方式推估動因之衡量指標數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