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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天然氣事業會計處理準則(100.08.01訂定)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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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公用天然氣事業會計處理準則(100.08.01訂定)
第 20 條
事業各項資產之歸屬,準用第十五條之規定辦理。
公用天然氣事業會計處理準則(100.08.01訂定)
(民國 104 年 09 月 15 日 )
第 15 條
事業應將各項營運成本依前三條規定,累積至下列三大類成本池庫及細項成本池庫:
一、可歸屬至天然氣業務部門之營運成本。
二、可歸屬至其他業務部門之營運成本。
三、一般共同成本:非屬前兩款,但為事業整體營運所需之相關成本。
前項第三款所稱之一般共同成本,包含共用資產之相關營運成本及一般管理與銷售成本。
第二項之一般共同成本,於合理成本範圍內可直接歸屬至天然氣業務部門經營之各業務或其他業務部門者,應直接歸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