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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人員進用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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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人員進用辦法
第 20 條
各機構約聘(僱)人員非經依第六條第二項第一款、第三項及第八條規定辦理者,不得改為派(僱)用人員。
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人員進用辦法
(民國 104 年 05 月 22 日 )
第 6 條
各機構人員,應公開甄試進用。
各機構派用人員進用方式如下:
一、由本部統籌或委託(任)有關機關(構)、法人辦理甄試。
二、大專以上產學合作獎學金進用。
各機構僱用人員,由各機構自行依公開、公正及公平之原則甄試進用。
前二項甄試,以筆試為原則;其甄試方式、應考資格、應試科目、成績計算及錄取標準等事項,由本部另定之。
各機構設置獎學金之進用人數、金額及甄選方式,應報本部核定後實施;並課予最低服務年限之義務及約定違反義務之賠償方式。
第 8 條
新進人員應先予試用或實習,其期間為半年,期滿經考核合格者始得派(僱)用。考核不合格者,派用人員不予派用,僱用人員依勞動基準法規定終止勞動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