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憲法
、
勞基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計量技術人員管理辦法
法條
友善列印
法條
法規名稱:
計量技術人員管理辦法
EN
第 20 條
計量技術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度量衡專責機關應撤銷其證書:
一、取得計量技術人員證書前,有第五條規定情事之一。
二、提供不實資料而取得證書。
三、經依第十二條規定撤銷考試、計量講習或實務訓練及格資格。
計量技術人員管理辦法
(民國 109 年 08 月 26 日 )
EN
第 5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計量技術人員:
一、犯刑法偽造度量衡罪章之罪,經判刑確定,尚未執行、執行未完畢、執行完畢或赦免後未逾一年。
二、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三、曾任公務人員而受撤職處分,其停止任用期間尚未屆滿。
第 12 條
以詐術或其他不當方法使考試、計量講習或實務訓練發生不正確之結果者,度量衡專責機關應撤銷其考試、計量講習或實務訓練及格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