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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計量技術人員管理辦法 EN
計量技術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度量衡專責機關應撤銷其證書:
一、取得計量技術人員證書前,有第五條規定情事之一。
二、提供不實資料而取得證書。
三、經依第十二條規定撤銷考試、計量講習或實務訓練及格資格。
計量技術人員管理辦法 (民國 109 年 08 月 26 日 ) EN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計量技術人員:
一、犯刑法偽造度量衡罪章之罪,經判刑確定,尚未執行、執行未完畢、執行完畢或赦免後未逾一年。
二、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三、曾任公務人員而受撤職處分,其停止任用期間尚未屆滿。
以詐術或其他不當方法使考試、計量講習或實務訓練發生不正確之結果者,度量衡專責機關應撤銷其考試、計量講習或實務訓練及格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