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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監視查驗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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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商品監視查驗辦法
EN
第 20 條
報驗義務人報驗商品有本法第十五條之試驗報告、檢驗證明或相關驗證證明者,採書面核放。
商品檢驗法
(民國 96 年 07 月 11 日 )
EN
第 15 條
經我國與他國、區域組織或國際組織簽定雙邊或多邊相互承認協定或協約者,標準檢驗局得承認依該協定或協約規定所簽發之試驗報告、檢驗證明或相關驗證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