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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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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登記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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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商業登記法
EN
第 20 條
商業設立登記後,有應登記事項而未登記,或已登記事項有變更而未為變更之登記者,不得以其事項對抗善意第三人。
於分支機構所在地有應登記事項而未登記,或已登記事項有變更而未為變更之登記者,前項規定,僅就該分支機構適用之。
破產法
(民國 107 年 06 月 13 日 )
第 66 條
法院為破產宣告時,就破產人或破產財團有關之登記,應即通知該登記所,囑託為破產之登記。
公司法
(民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
EN
第 28 條
公司之公告應登載於新聞紙或新聞電子報。
前項情形,中央主管機關得建置或指定網站供公司公告。
前二項規定,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證券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