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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經濟部協助獎勵或補助文化創意事業辦法
本部或所屬機關得就本法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之事項提供協助或獎勵。
前項之協助包括下列方式:
一、協助取得信用保證。
二、協助取得融資貸款。
三、提供顧問輔導。
四、提供諮詢服務。
五、其他文化創意事業所需之協助。
第一項之獎勵包括下列方式:
一、發給獎狀。
二、發給獎座或獎牌。
三、授予榮銜或其他榮譽。
四、發給獎金。
五、其他獎勵方式。
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 (民國 112 年 05 月 31 日 ) EN
主管機關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就下列事項,對文化創意事業給予適當之協助、獎勵或補助:
一、法人化及相關稅籍登記。
二、產品或服務之創作或研究發展。
三、創業育成。
四、健全經紀人制度。
五、無形資產流通運用。
六、提升經營管理能力。
七、運用資訊科技。
八、培訓專業人才及招攬國際人才。
九、促進投資招商。
十、事業互助合作。
十一、市場拓展。
十二、國際合作及交流。
十三、參與國內外競賽。
十四、產業群聚。
十五、運用公有不動產。
十六、蒐集產業及市場資訊。
十七、推廣宣導優良文化創意產品或服務。
十八、智慧財產權保護及運用。
十九、協助活化文化創意事業產品及服務。
二十、協助推動藝文表演票券正常流通及維護市場秩序。
二十一、其他促進文化創意產業發展之事項。
前項協助、獎勵或補助之對象、條件、適用範圍、申請程序、審查基準、撤銷、廢止補助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