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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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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規劃興建經營管理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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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規劃興建經營管理辦法
第 20 條
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五十六條第四項規定指定及公告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採全部設施一次完工者,應於全部設施完工後,開始營運前為之。
二、採全部設施分期完工者,應於初期部分設施完工後,開始初期營運前為之。
產業創新條例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
EN
第 56 條
中央主管機關基於政策或衡量產業園區內興辦工業人之經營需要,且經評估非鄰近商港所能提供服務者,得於其所核定設置之產業園區內,設置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
前項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之設置,應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交通部後,報行政院核定。
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區域之劃定,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交通部、內政部及有關機關後,報行政院核定。
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之指定,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交通部,報行政院核定後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