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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偏遠與原住民族及離島地區石油設施及運輸費用補助辦法
申請前條以外石油設施用人成本之補助,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加氣站:參酌每月發氣量、人員專(兼)職經營情形及其他相關因素辦理之。
二、航空站加儲油設施、油庫:參酌該設施之營運必要人員數量、經營盈虧情形及其他相關因素辦理之。
申請加油站、漁船加油站用人成本之補助,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補助基準如下:
(一)每月發油量五十公秉以下,補助二人用人費。
(二)每月發油量超過五十公秉之補助人數計算公式:
P=2-0.02×(m-50)。
P:每月補助人數。
m:每月發油量。
(三)每月發油量為當月及其前二個月發油量之平均值。
二、各站實際僱用員工人數低於或等於補助人數時,如實際用人成本高於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用人成本補助金額時,其總補助金額以實際僱用員工人數及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用人成本每人每月補助金額計算。
三、各站實際用人成本低於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用人成本補助金額時,其總補助金額以實際僱用員工人數及實際用人成本之百分之九十計算。
前項第一款修正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