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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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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法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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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羈押法施行細則
EN
第 20 條
看守所應依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與警察機關或其他相關機關保持聯繫。必要時,並得洽訂聯繫、支援或協助之相關計畫或措施,以利實際運作。
羈押法
(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 )
EN
第 21 條
看守所遇有重大特殊情形,為加強安全戒備及被告之戒護,必要時得請求警察機關或其他相關機關協助。
遇有天災、事變,為防護看守所設施及被告安全時,得由被告分任災害防救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