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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防制毒品危害獎懲辦法
查緝毒品人員之獎懲,應及時辦理。辦理防毒、拒毒、戒毒人員之獎懲,除辦理專案或對防制毒品危害有特殊貢獻或違法失職者,得隨時辦理獎懲外,依公務人員考績法之規定作為年終考績考核之重要依據。
第十條獎金、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獎勵之規定於檢察機關及其所屬人員,不適用之。
第十二條懲處之規定於檢察官,不適用之。檢察官之懲處依法官法第九十五條及相關規定辦理。
防制毒品危害獎懲辦法 (民國 110 年 03 月 16 日 )
查緝毒品人員查獲之毒品案件,有檢舉人者,依第六條至前條規定,發給百分之三十之獎金;無檢舉人者,發給百分之六十之獎金。
經由境外緝毒機關協助而在國內查獲毒品者,發給百分之六十之獎金。
依前二項規定所請領之獎金,每案總額不得逾新臺幣六百萬元。
有事實足認符合本辦法領獎要件之查緝毒品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且經臺灣高等檢察署審查確認者,視其情節,酌減獎金或不予發給獎金:
一、怠惰不進行溯源。
二、重大毒品案件未依相關規定或計畫提報臺灣高等檢察署列管,或怠於與其他緝毒機關協調,致貽誤緝獲契機或影響整體查緝績效。
三、未經許可,擅自發布新聞或其他妨害案件溯源等情事。
查緝毒品人員,依下列規定獎勵之:
一、記大功:
(一)查獲第一級毒品二公斤以上、第二級毒品十公斤以上或第三級、第四級毒品三十公斤以上,或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罌粟、古柯、大麻二百株以上者。
(二)查獲第一級、第二級、第三級、第四級毒品製造工廠者。
(三)緝獲毒品犯經第一審法院判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者。
二、記功:
(一)查獲第一級毒品五百公克以上、第二級毒品二公斤以上、第三級、第四級毒品十五公斤以上,或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罌粟、古柯、大麻五十株以上者。
(二)查獲第一級、第二級或第三級、第四級毒品製造工廠,未達生產階段者。
(三)緝獲毒品犯罪嫌疑人經第一審法院判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者。
三、嘉獎:查獲毒品案件,未達前二款規定者。
查獲走私毒品案件,因情況特殊得由查緝機關酌予提高前項獎度。
查獲毒品案件,績效卓著,有特別貢獻者,得由各查獲機關,依有關法令請頒勳、獎章獎勵之。
查緝毒品人員,依下列規定懲處之:
一、記大過:
(一)轄區內有前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或第二目之毒品案件,查緝不力者。
(二)不服從指揮命令,不與其他緝毒機關協調配合,貽誤緝獲契機,情節重大者。
二、記過:
(一)轄區內有前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一目或第二目之毒品案件,查緝不力者。
(二)不服從指揮命令,不與其他緝毒機關協調配合,貽誤緝獲契機,情節較輕者。
三、申誡:
(一)轄區內發生毒品案件,經其他緝毒機關請求協助執行不力者。
(二)有其他查緝毒品不力之事項者。
前項第一款第一目或第二款第一目所定懲處,得依犯罪事實或防制措施,減輕應懲處之相關人員之行政責任。
第一項案件,應依規定查究監督不週人員責任。
有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項或其他妨害案件溯源等情事,應按情節輕重,依公務員懲戒法、公務人員考績法或其他相關法規予以懲戒或懲處;其涉及其他法律責任者,依有關法律處理之。
法官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 ) EN
前條所定監督權人,對於被監督之檢察官得為下列處分:
一、關於職務上之事項,得發命令促其注意。
二、有廢弛職務、侵越權限或行為不檢者,加以警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