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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空發展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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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太空發展法
EN
第 20 條
違反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未將資訊提供政府或授權他人使用,經主管機關令其限期履行,屆期仍未履行者,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太空發展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
EN
第 13 條
我國個人、法人或團體運用太空載具獲取之地球、太空及其他天體之資訊,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歸屬我國個人、法人或團體所有。
前項資訊或外國個人、法人或團體在我國境內運用太空載具獲取之地球、太空及其他天體之資訊,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令其將資訊提供政府或授權他人使用,並給予適當之補償:
一、增進國家重大利益。
二、涉及國家安全。
三、對公共安全有重大影響。
前項給予補償之程序、金額及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