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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園區私有廠房與有關建築物輔導使用及強制拍賣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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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科學園區私有廠房與有關建築物輔導使用及強制拍賣辦法
EN
第 20 條
建物所有權人未依核准改善計畫內容及期限完成改善者,除第十八條第一項完成協商紀錄另有約定外,視為屆期未與管理局完成協商。
科學園區私有廠房與有關建築物輔導使用及強制拍賣辦法
(民國 108 年 02 月 26 日 )
EN
第 18 條
建物所有權人提出之改善計畫,經審查小組決議通過並經核准後,管理局得與建物所有權人就核准之改善計畫作成完成協商紀錄。
前項完成協商紀錄,得以行政契約、協議書、切結書或其他方式為之。
建物所有權人自作成協商紀錄翌日起,應依核准改善計畫內容及期限完成改善,並按月作成執行進度表送管理局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