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法條

法規名稱: 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EN
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項所稱正當理由,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遭受地震、風災、水災、火災、旱災、蟲災及戰禍等不可抗力之災害損失及運輸事故損失。
二、竊盜損失。
三、盤存之原料、在製品、半製品、樣品及成品,其未經抽查之項目,事後發現錯誤者。
四、經盤存之保稅原料、在製品、半製品、樣品及成品,其實際盤存數量與帳面續存數量不符者。
五、生產過程中所產生之損耗未逾海關核定之損耗率。
六、送請檢驗所發生之損耗。
七、因研究發展所發生之損耗。
八、其他因產品特性所發生之損耗。
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 (民國 107 年 06 月 06 日 ) EN
園區事業無論由國外或國內購入之機器、設備、原料、物料、燃料、半製品、樣品及其所產生之廢品、下腳、產製之成品、半製品與供貿易用之成品,均應備置帳冊,據實記載貨品出入數量及金額。帳載貨品如有缺損,經敘明正當理由報請管理局會同海關及稅捐稽徵機關查明屬實者,辦理徵免後,准在帳冊內剔除。
前項帳冊及貨品,管理局必要時得會同海關及稅捐稽徵機關派員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