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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各該主管機關專業輔導人員設置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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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各該主管機關專業輔導人員設置辦法
第 20 條
學校應於每年十二月十日前,依學校主管機關規定,辦理專業輔導人員績效考核初核,並報學校主管機關考核。
學校主管機關應於每年十二月辦理專業輔導人員績效考核。
專業輔導人員績效考核結果,以一百分為滿分,分甲、乙、丙三等,除第六條第二項規定外,各等分數及獎懲規定如下:
一、甲等:八十分以上,晉薪點一階續聘。
二、乙等: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留原薪點續聘。
三、丙等:未滿七十分,不續聘。
專業輔導人員之年終工作獎金,比照當年度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發給注意事項規定辦理。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各該主管機關專業輔導人員設置辦法
(民國 112 年 10 月 13 日 )
第 6 條
公立學校及各該主管機關經公開甄選二次以上,未足額錄取具前條第一項相關專業資格證書者,該年度得經公開甄選聘用具各該相關專業資格證書應考資格者擔任之。
前項人員經年度績效考核為乙等以上者,得留原薪點續聘一年;其續聘期滿次年度,應重新辦理公開甄選作業。
依前二項規定聘用之專業輔導人員,經向學校主管機關申請或由學校主管機關統籌,於同一學校主管機關及所轄公立學校內調動時,得不受前條第一項公開甄選程序規定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