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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運動產業發展條例 EN
運動產業之從業人員,具有特殊專業實務、造詣或成就,足以勝任教學工作者,得依據大學法第十七條第四項及專科學校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應聘擔任學校相關課程之教職,不受教師聘任有關學歷限制之規定。
大學法 (民國 108 年 12 月 11 日 ) EN
大學教師分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從事授課、研究及輔導。
大學得設講座,由教授主持。
大學為教學及研究工作,得置助教協助之。
大學得延聘研究人員從事研究及專業技術人員擔任教學工作;其分級、資格、聘任、解聘、停聘、不續聘、申訴、待遇、福利、進修、退休、撫卹、資遣、年資晉薪及其他權益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專科學校法 (民國 108 年 05 月 08 日 ) EN
專科學校教師分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四級;教師之聘任資格,依有關法律之規定;其屬具有專業技術能力、以技術報告升等通過,並具有豐富實務經驗或專業證照者,得優先聘任。
專科學校得置專業及技術教師,遴聘富有實際技術經驗之人員,擔任專業或技術科目之教學;其分級、資格、員額、聘任、升等、解聘、停聘、不續聘、申訴、待遇、福利、進修、退休、撫卹、資遣、年資晉薪及其他權益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