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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私立學校法施行細則 EN
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所定當然解任,其生效日期如下:
一、第一款之情形:書面辭職文件所定生效日。但書面辭職文件未定明生效日者,為董事會議召開當日。
二、第二款之情形:以本法第二十條各款情形之事實發生於任期開始前者,溯及於任期開始之日;事實發生於任期開始後者,為事實發生之日。
三、第三款之情形:判決確定當日。
四、第四款之情形:該第三次無故不出席之董事會議結束之次日。
五、第五款之情形:最後一次董事會議結束之次日起算滿一年之次日。
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三項職務當然停止之生效日期,為起訴書或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公告日。
私立學校法 (民國 103 年 06 月 18 日 ) EN
董事長、董事、監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當然解任:
一、具有書面辭職文件,提經董事會議報告,並列入會議紀錄。
二、有第二十條各款情形之一。
三、利用職務上之機會犯罪,經判刑確定。
四、董事連續三次無故不出席董事會議。
五、董事長在一年內不召集董事會議。
前項有關當然解任之生效日期,於本法施行細則中定之。
董事長、董事、監察人有第一項第三款或第二十條第一款犯罪嫌疑,經提起公訴者,其職務當然停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