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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證券交易所管理規則 EN
證券交易所提存前條之賠償準備金,應專戶提存保管,非經本會核准,不得為左列以外之運用:
一、政府債券。
二、銀行存款或郵政儲金。
證券交易所管理規則 (民國 101 年 07 月 11 日 ) EN
證券交易所應依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一次提存新臺幣五千萬元作為賠償準備金;並於每季終了後十五日內,按證券交易經手費收入之百分之二十,繼續提存。但賠償準備金提存金額已達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