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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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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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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
EN
第 20 條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收受新臺幣及外幣儲值款項合計達一定金額者,應繳存足額之準備金;其一定金額、準備金繳存之比率、方式、調整、查核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銀行會商主管機關定之。
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
(民國 112 年 01 月 19 日 )
EN
第 54 條
違反第二十條規定未繳存足額準備金者,由中央銀行就其不足部分,按該行公告最低之融通利率,加收年息百分之五以下之利息;其情節重大者,由中央銀行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二十六條第四項或第四十二條準用第二十六條第四項規定,無正當理由拒絕提供必要交易紀錄或資料者,由稅捐稽徵機關或海關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提供;屆期仍未提供者,得按次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