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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役法施行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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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兵役法施行法
EN
第 20 條
後備軍人依兵役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經檢定屬實,應轉役或免役者,由國防部所屬權責單位核定。
兵役法
(民國 112 年 05 月 03 日 )
EN
第 29 條
後備軍人因患病或受其他傷害後,其體力已不適於服原役者,依其體力狀況,分別予以轉役或免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