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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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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性能評估實施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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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住宅性能評估實施辦法
第 20 條
為鼓勵民間參與住宅性能評估,中央主管機關得辦理下列措施:
一、新建住宅申請住宅性能評估且達一定等級者,頒發獎牌、獎狀或公開表揚。
二、既有住宅屋齡達一定年限申請住宅性能評估者,得視政府財源狀況酌予補助評估費用。
前項申請資格、新建住宅頒獎或表揚方式及既有住宅屋齡達一定年限,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
第一項受獎勵或補助之住宅,中央主管機關得將其評估結果登載於指定網站。
住宅性能評估實施辦法
(民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
第 3 條
住宅性能評估分新建住宅性能評估及既有住宅性能評估,並依下列性能類別,分別評估其性能等級:
一、結構安全。
二、防火安全。
三、無障礙環境。
四、空氣環境。
五、光環境。
六、音環境。
七、節能省水。
八、住宅維護。
新建與既有住宅性能類別之評估項目、評估內容、權重、等級、評估基準及評分,如附表一至附表二之八。